在执行阶段停止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只按照《民诉法》第232条计算利息吗? 在执行期间,办案法官只按照《民诉法》第232条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给付利息,而原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在执行阶段停止计算利息。对吗?岂不是更助长被执行人逃脱债务吗?
2009-09-12 10:26 xiulix……(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9-13 10: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这就是说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在延迟履行中还要计算利息的。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这就是说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在延迟履行中还要计算利息的。
2 110网律师 2009-09-14 21:20
应该执行判决利息,如果超期了加收银行双倍利息。
3 110网律师 2009-09-16 23:05
具体细节建议面谈,建议面谈处理,如果确有需要可以先打电话或者直接面谈处理,哈尔滨张律师、何律师为您维权。
4 陈新明律师 2009-09-26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