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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办案中抢夺当事人巨额钱财给对方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警办案中抢夺当事人巨额钱财给对方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14年4月,由武安市刑警五中队侦办的山西人刘锦林诈骗一案中,副中队长胡栋伟利用职务,在案件侦查初期,从当事人刘锦林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中强行提走10万元并1万元现金。据警方称,此款其中2万元用于刘锦林的取保候审,其余9万元归还报案人。2015年6月,经武安市检察院多次审理,最终宣布刘锦林诈骗案不成立本人无罪释放。结果,武安市刑警五中队将2万元取保候审费退还,其余9万元先是声称从报案人手中要回就归还,而后改称此款是副中队长胡栋伟个人的事!
2014年4月,我以我太太的名义和合伙人、法人刘锦林签订特色养殖协议,并将10万元投资款从太原市体育路招商银行支行以电汇的形式打到了刘锦林的银行卡中,银行记录交易时间为2014年4月5日,到帐时间4月8日。我太太的银行卡号:6214853510069116,刘锦林的卡号:351000966020000。2014年4月7日,刘锦林携带存有此款的银行卡并1万元现金,驱车北京采购种鸡蛋,途中先是被北京琉璃河巡警队扣留,理由是网上追逃,3天后移交武安市刑警五中队,带队的是副中队长胡栋伟。刘锦林被押回武安后不久,胡栋伟强迫刘锦林说出此银行卡密码并在武安市取走卡中10万元,同时,刘锦林随身携带的1万元现金也被他强行夺走。
刘锦林银行卡中的10万元正是我太太在刘锦林合作社的投资款,作为武安市刑警五中队中队长田春雷、副中队长胡栋伟都是心知肚明。因为期间我们多次向他们出示了相关的协议以及银行证明文件,并且我本人也在2015年4月去五中队和中队长田春雷说明了此事,他也曾表示从报案人手中要回此款就归还,没有钱就是贷款也尽快归还,让我们回家去等。这一等就等到了现在。期间我们多次和中队长田春雷追问此事,他的态度越来越冷,最后改称此款是副中队长胡栋伟个人的事,和中队没有关系,想到哪儿告就到哪儿告吧,我们不怕!
我现年53岁,身体一直很差,常年以药物维持,本想搞点副业补贴家用,不想10万元血汗钱无端被卷入刘锦林的案子里,一开始总觉得公安部门办错案是有的,一旦提出很快是会纠正的,不曾想刘锦林的案子结了这么久,我的钱却没有了下文,我不禁要问:武安市刑警五中队中队长田春雷、副中队长胡栋伟拿着人民赋予的权利是在为谁办案?这里我不想对此案的是非曲直加以评说,只要主持公道维护司法尊严,早日拿回我的这笔投资款!
2016年1月11日上午9时许,武安市刑警五中队中队长田春雷给我来电话,声称我的实名举报材料就在他的手上,我可以向更高层次的部门举报,无所谓!通话时间长达半个小时,核心内容是:刘锦林一案中所涉及的9万元追缴款不在他们手中,如果在早就还了;报案人赖着不给,他们也没有办法!辩称刘锦林是自愿归还报案人的钱,就是我要求上法庭也不能直接起诉他们!
2016-01-26 10:32 ldyy20……(河北-邯郸)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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