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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东新支路接手个人转让的一间住房,房租2000押金两千,接手的时候是12月20号
在上海东新支路接手个人转让的一间住房,房租2000押金两千,接手的时候是12月20号 在上海东新支路接手个人转让的一间住房,房租2000押金两千,接手的时候是12月20号,他说下个月20号合同到期,到时候我可以给对门的重新签订合同,我在本月20号以前告诉对门的说,到了20号我不住了,要退房,现在她们说退房可以,押金不退,现在对门的给房东打电话了,要把我赶走,押金也不退,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是一个在上海打工的,谢谢好心人。支招
2016-01-21 13:44 ask201……(天津)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韩士队律师  2016-01-21 14:33
应当退还押金,合同已经终止了
2 宋超律师  2016-01-21 15:34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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