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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职业禁忌者到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是否承担法律刑事责任
安排职业禁忌者到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是否承担法律刑事责任 本人2008提1月入职到东海橡塑(广州)有限公司,08年6月安排一个有职业禁忌者到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岗前未进行体检,劳保用品不合格,09年6月已一年时间,今年4月年度体检结果出来后,公司说该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调离原岗位,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有可能比入职时还好点),请问该部门负责人是否承担法律刑事责任和能否得到赔偿?请问各位法律工作者的依据是什么?谢谢为盼
2009-09-08 20:11 jxd111(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谷忠斌律师  2009-09-08 20:23
呵呵,首先声明一点,我们不是法律工作者,我们都是律师。要求该部门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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