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来查阅我的问题。本人在1月15号提出离职,是属于试用期內,试用期內员 李律师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来查阅我的问题。本人在1月15号提出离职,是属于试用期內,试用期內员工一般提出离职提前三天即可,但是,当我问到老板,员工离职是否能一次性支付完员工的工资,老板的回复是这样,他说只能拿到2015年12月份的工资,2016年一1月份的工资要等到2月份公司发工资的时候才能拿到,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了,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一次性支付玩工资,这样是否属于故意拖欠工资?是否违反劳动法?我们作为员工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 的利益?
2016-01-17 09:07 1452990558(广东-深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潘建强律师 2016-01-17 10:40
已经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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