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先生对如下问题的解答 问:男方(在北京工作)2006年初在北京贷款购房,2008年4月11日同女方(在平顶山工作)在北京进行登记结婚,没过几天日子二人就闹分手,从此,在以后的三年里二人过着分居两地的生活,经济各自独立,且女方没有拿过一分钱参与男方还贷,现在要离婚了,女方提出要分割还贷和增值部分,对此如何认定?
现在法院是怎样认定和执行的?
新婚姻法讲:不参与还贷的一方能否分割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在婚后还贷中:“参与”和不参与有什么不同的后果?为什么《婚姻法》中要强调“参与”一词呢?
婚后“参与”和“不参与”还贷,为什么有些律师说:没有什么区别呢?这样的回答对吗?
现在法院是怎样认定和执行的?
新婚姻法讲:不参与还贷的一方能否分割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在婚后还贷中:“参与”和不参与有什么不同的后果?为什么《婚姻法》中要强调“参与”一词呢?
婚后“参与”和“不参与”还贷,为什么有些律师说:没有什么区别呢?这样的回答对吗?
2011-08-23 20:09 gzl288(河南-平顶山)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8月23日 20时22分
房屋属于你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2 110网律师 2011-08-23 20:40
一般离婚案件涉及感情较多,大多当事人只考虑如何摆脱婚姻约束,并未过多在意财产的分割以及如何针对过错方提出赔偿。而根据本人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夫妻离异之后大都在两年左右因为财产分割再次对薄。藉此,奉劝当事人最好提前委托律师进行前期指导如何收集证据和保护财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明明白白结婚,清清楚楚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