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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回答问题
请回答问题 问:男方(在北京工作)2006年初在北京贷款购房,2008年4月11日同女方(在平顶山工作)在北京进行登记结婚,没过几天日子二人就闹分手,从此,在以后的三年里二人过着分居两地的生活,经济各自独立,且女方没有拿过一分钱参与男方还贷,现在要离婚了,女方提出要分割还贷和增值部分,对此如何认定?现在法院是怎样认定和执行的? 新婚姻法讲:不参与还贷的一方能否分割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2011-08-23 11:01 gzl288(河南-平顶山)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1-08-23 11:17
这是可以的
2 刘青芳律师  2011-08-23 11:10
你好,《婚姻法修正案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女方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 李同红律师  2011-08-23 13:48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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