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欣怡(女)的母亲于2006年1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欣怡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能分割。2006年12月,欣怡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2007年1月,欣怡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8年1月,欣怡生育一个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09年3月,欣怡起诉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欣怡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欣怡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2011-08-18 11:53 吴文斌(安徽-马鞍山)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8-18 12:00
一、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二、女儿抚养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女儿生活成长判决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三、八万元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四、男方所有。
本案中男方有过错,判决应当予以考虑。
二、女儿抚养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女儿生活成长判决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三、八万元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四、男方所有。
本案中男方有过错,判决应当予以考虑。
2 110网律师 2011-08-18 12:00
首先;法院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话应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应归有对孩子有利于发展的一方所有。对于8万元遗产属于个人财产;背投电视也是男方个人财产;
3 110网律师 2011-08-18 12:05
一、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二、按照有利于女儿生活成长判决孩子抚养问题,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三、八万元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四、男方所有。
二、按照有利于女儿生活成长判决孩子抚养问题,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三、八万元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四、男方所有。
4 李同红律师 2011-08-18 12:20
一、法院应该会判决双方离婚;
二、女儿抚养问题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女儿成长的原则判决
三、八万元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四、男方所有。
二、女儿抚养问题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女儿成长的原则判决
三、八万元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四、男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