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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高某于2007年9月14日办理了一张工行信用卡,在2009年7月2日透支5万元,于2009年9月5日还款5200元,9月6日又透支了7000元,后到12月28日还了1000元,期间银行多次电话或上门催收,高某未还款,2011年2月25日高某承诺在3月25日之前还款,但没有兑现,银行于3月25日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请问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超期限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
2011-08-17 22:38 qintin……(宁夏-银川)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8月18日 00时19分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请详细对照以上条件,如果你的朋友或亲戚被羁押,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聘请我们申请取保候审。电话:1382229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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