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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下:老人AB至今己离世14-15年,其夫妻育有七子女
您好,请问下:老人AB至今己离世14-15年,其夫妻育有七子女 您好,请问下:老人AB至今己离世14-15年,其夫妻育有七子女,其中女儿c已于老人离世前4-5年病故,女儿c育有-对子女,丈夫于其去逝一年后再婚,房产为祖传均为丈夫名下亦作过变更,老人及其女儿c走前均无立遗嘱,今年老人的其他六子女以老人的名义要求追讨老人占女儿c遗产的份额由他们承继,请问此诉求成立不?民事主体已故十几二十年,份额是如何界定?
2016-01-05 12:35 ask201……(广东-佛山)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6-01-05 12:58
成立,未放弃继承的,可要求继承或分割共有物。
2 110网律师  2016-01-05 15:17
女儿C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法律上称之为代位继承。其他六名子女无权要求分割,除非C的子女自愿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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