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无故拖欠工资 您好!孙律师,我已经辞职于原单位,之前我们单位老板规定每月扣除总工资的10%,做满一年后发放,一年未做满,视作自动扣除。签合同时是口头提的,没有正式的协议。现在到了我拿10%的工资,但老板说让我看下合同条款。之前她们签合同时急急忙忙让我签了,没有跟我说明后面的附加条款。这也是由于我太粗心了,没看清条款。附加条款具体如下: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具有某某学校的地区工作,不得向其他同行泄露学校机密。请问这样的附加条款合法吗?我是否可以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维护合法权益。谢谢您!
2011-08-15 20:25 tony19……(浙江-杭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黄谋庆律师 2011-08-15 20:33
规定竞业禁止的,用人单位需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事宜,可以来电详细咨询!
2 孙旭权律师 2011-08-16 13:21
用人单位需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 陈晓云律师 2011-08-16 13:48
附加条款有效。
拖欠工资,可投诉要求经济补偿,还可随时辞职。
拖欠工资,可投诉要求经济补偿,还可随时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