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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个房产纠纷的问题。我在今年九月份卖房,当时和买家签订的协议中,对交房是这样约定的:
地产公司的房
咨询个房产纠纷的问题。我在今年九月份卖房,当时和买家签订的协议中,对交房是这样约定的:
地产公司的房 咨询个房产纠纷的问题。我在今年九月份卖房,当时和买家签订的协议中,对交房是这样约定的:
地产公司的房地产买卖协议里面第五条约定:乙方贷款划入甲方账户三天内交房。
签署的一份补充协议里面写着:双方已约定款项结清后交房。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一)里面的第9条约定:12月1日前办理交房。
后来我们又签了一个协议,往后延迟一个月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房。(同时我支付给买家一万五千元作为这个月的房租)
但是对方的贷款实际上是在十二月中旬后才放款。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主张交房日期延至一月中旬?
2016-01-01 00:09 jmaiga……(上海)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向锋律师  2016-01-01 22:56
双方应当按最后一个协议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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