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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企业享有的增值权利问题
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企业享有的增值权利问题 企业在1998年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含有员工福利性质,其中规定房屋出售时增值部分的30%归企业所有。现企业员工离异,房产归对方所有。问:企业可不可以申请获得增值部分的30%?
2011-08-12 19:55 冰玲玲(河北-承德)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8-12 20:08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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