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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肩搭背”引发的事件
“勾肩搭背”引发的事件 本人董某人  现年26岁  
在7月25号我受聘于襄樊一家工厂上班,同期工厂上任一新厂长,8月9号上午9点厂长公开在厂领导会议中说我在办公室和女同事勾肩搭背的聊天,8月9号下午我听到同事议论纷纷以后,在8月10号早上9点10分在厂领导会议中澄清自己在工作中的举动,当时厂长也很不情愿的道歉了(道歉之后我离开了会议室,隔了两分钟就又在会议上公开说我这个新员工如何如何的无理取闹)。在今天也就是8月11号8点钟我被人事部门直接告知试用期不合格被强制开除了。没有任何理由的开除。
请问我可否通过法律的渠道来维护我的个人权利?第一我能否告他诽谤,以此维护我的个人名誉吗?第二我能否告他违反劳动法,无理由的开除试用期员工?

     我本人是个行事低调的人,如果不是涉及到个人名誉和另外一位女同事的名誉问题,我是不会在公开场合去澄清这个关于“勾肩搭背”的事件。就是因为这样,我就在第二天被直接开除,开除的整个过程跳过了对我的工作考察,跳过了我的直属部门主管的评核,跳过了所有公开的透明的方式,直接无理由的开除了我。
2011-08-11 13:26 dxw121(湖北-襄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熊豪律师  2011-08-11 13:31
一、用人单位应当拿出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能解除试用期合同。
二、侵害名誉权很难追究,本身事情不大,而且对方已经赔礼道歉。
2 110网律师  2011-08-11 13:35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证明工作人员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合同,你有权利要求单位给予你充分的理由;
你可以起诉厂长侵犯你的名誉权,但是按照现在的情况的很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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