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离婚协议的条款不满意,可不可不执行 我们俩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当时所签内容:1\孩子归女方,男方负抚养费700元/月,2\房子归女方,但由于是贷款买房,每月贷款由男方按时支付.现在我就是对这两条内容不满意.我每月工资2000元,抚养费不应该给800元,房子即然都已给了女方,我也不应该再还房货每月1600元.(房货学有两年还清,女方同意在还房贷期间,抚养费可以不给)现在实事是孩子每天上学都是奶奶接送,女方只是晚上接回去睡觉.现在的情况其实就是我们也在变象的出抚养旨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购房时的名字是我的名子,由于贷款买房现在房子的户名也不能更改.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更改户名.
2008-10-09 14:46 青柳(山东)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10-09 15:18
财产的分割不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可以要求变更。
2 110网律师 2008-10-09 14:54
应按协议执行,但如果执行协议造成生活严重困难,可以变更。
3 孙新律师 2008-10-09 15:52
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协议条款。
4 110网律师 2008-10-09 16:05
应该按照协议执行,但是你也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
5 陈新明律师 2008-10-14 23:37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