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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结尾部分没有写明致送至某法院,该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并立案?
起诉书中结尾部分没有写明致送至某法院,该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并立案? 王某男与李某女均为A县常住居民。王某男诉李某女离婚纠纷案,原告王某男自书诉状,诉状中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各部分格式与内容都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惟结尾部分没有写明“此致    A县人民法院”。A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就直接受理立案并转交到审判庭 。请问:A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所为有无不妥?就好比委托书一样,K委托人没有明确写明受托人为B某,那么B某是否就可以代K委托人为委托事项呢?上述问题中,A县人民法院是否有滥用处分权或司法权之嫌?
2011-08-09 09:01 千万里追寻(河南)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8月09日 15时28分
具体情况详询律师才能更好的帮你
2 110网律师  2011-08-09 09:19
立案庭并无不妥。
3 110网律师  2011-08-09 10:23
王某的诉状虽有瑕疵,但总体上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A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此案并无不妥。法院受理此案的行为与你所举例子没有可比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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