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宜咨询 急! 我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现有关赔偿事宜,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交通事故死亡后的赔偿有哪些项目?怎样计算的? 能一一金额列一下吗?
2、听说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有11万左右,这11万是不是单独的一个赔偿项目,也就是在赔偿时除了这11万,上面提到的哪些赔偿还得赔偿?
谢谢各位!
附: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事故认定书
义公交肇字(2008)第00322号
交通事故时间:2008年8月18日19时15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金义东南线35KM+910M义乌市赤岸镇石城村地段
当事方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蒋成成,男,汉族,家住东阳市画水镇黄田畈村旭光,身份证号:33072419600425761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家属联系电话:13586986486。
张跃来,男,汉族,家住安徽省五河县大新乡张圩村,身份证号:340322197203023099,持“A2”型驾驶证,皖C735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C7402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人,联系方式:15068081390。
2、车辆情况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LBC156FMI080241044,车架号码:LS2PEAJL581001014,保险:无。
皖C73571,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04070640555,车辆识别代号:LVBSKFJA24L010579保险单号:PDDH200834010532000434,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保险金额:不详;皖C7402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8GL3340WLL752保险单号:PDDH200834010532000433,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保险金额:不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8年8月18日,蒋成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新车)从义乌市赤岸镇到东阳市,同日19时15分许,途经金义东南线35KM+910M义乌市赤岸镇石城村地段时与同方向前方由张跃来因故障停在机动车道上的皖C73571重型半挂牵引的皖C7402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蒋成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入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和证人证言证实:
蒋成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中对前方情况未注意观察,盲目行驶致使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张跃来驾驶皖C735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7402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规定。
综上所述,蒋成成的交通违法行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张跃来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死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蒋成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跃来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1、交通事故死亡后的赔偿有哪些项目?怎样计算的? 能一一金额列一下吗?
2、听说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有11万左右,这11万是不是单独的一个赔偿项目,也就是在赔偿时除了这11万,上面提到的哪些赔偿还得赔偿?
谢谢各位!
附: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事故认定书
义公交肇字(2008)第00322号
交通事故时间:2008年8月18日19时15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金义东南线35KM+910M义乌市赤岸镇石城村地段
当事方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蒋成成,男,汉族,家住东阳市画水镇黄田畈村旭光,身份证号:33072419600425761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家属联系电话:13586986486。
张跃来,男,汉族,家住安徽省五河县大新乡张圩村,身份证号:340322197203023099,持“A2”型驾驶证,皖C735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皖C7402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人,联系方式:15068081390。
2、车辆情况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LBC156FMI080241044,车架号码:LS2PEAJL581001014,保险:无。
皖C73571,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04070640555,车辆识别代号:LVBSKFJA24L010579保险单号:PDDH200834010532000434,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保险金额:不详;皖C7402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8GL3340WLL752保险单号:PDDH200834010532000433,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保险金额:不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8年8月18日,蒋成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新车)从义乌市赤岸镇到东阳市,同日19时15分许,途经金义东南线35KM+910M义乌市赤岸镇石城村地段时与同方向前方由张跃来因故障停在机动车道上的皖C73571重型半挂牵引的皖C7402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蒋成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入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和证人证言证实:
蒋成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中对前方情况未注意观察,盲目行驶致使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张跃来驾驶皖C735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7402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规定。
综上所述,蒋成成的交通违法行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张跃来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死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蒋成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跃来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8-10-09 10:26 邱菊萍(浙江)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8年10月09日 10时39分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交强险的赔偿包括在上述赔偿之内。
2 孙新律师 2008-10-09 12:16
建议带资料当面咨询本地律师。
3 张树青律师 2008-10-09 13:04
可以查阅一下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4 陈新明律师 2008-10-14 23:40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