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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可作为邮件通知对方的约定证据吗?
电子邮件可作为邮件通知对方的约定证据吗? 我(乙方)和甲公司(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意向书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经乙方催告后 叁拾  日内仍未支付;

目前甲公司已经超过半年未能支付我酬金,我想通知甲公司终止合同,请问,我以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可以作为我已经通知到对方的证据吗?(合同中甲公司留有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2009-08-26 22:41 糊涂难得(北京-海淀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08月27日 10时07分
电子邮件不可以,需要书面,如果涉及标的较大,需做公证。
2 孙新律师  2009-08-27 07:20
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3 程芝律师  2009-08-27 08:57
最好是用书面的
用电子邮件,从证据上看来,会对你不利
4 孙新律师  2009-08-27 09:46
    建议采取书面形式,最好用快递邮寄,并附一个送达回执,由对方签收,确保万无一失。
5 赵江涛律师  2009-08-27 09:53
电子邮件可作为邮件通知对方的约定证据,最好用快递。
6 孙新律师  2009-08-27 11:24
按照合同法规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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