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应负刑事责任吗? 我朋友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与前车追尾,致使前车有心脏病的乘车人重伤(责任认定我方为全责),于半月后死亡,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2009-08-25 21:22 uugg(河北)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8-25 21:44
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赔偿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
2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09-08-26 09:42
如果只是重伤,其死亡与交通肇事没有因果关系的,且没有其他情节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3 滕月辉律师 2009-08-25 21:27
如果是因交通肇事造成死亡的,公安机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有点多。
4 孙新律师 2009-08-26 10:20
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但是对方的赔偿要求 可以要求拿出理由和依据
5 孙新律师 2009-08-26 14:17
因其原有心脏病,所以现在问题关键在其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导致的还是心脏病导致的;如果为心脏病导致的,你朋友只是造成的重伤,你朋友又没有无证驾驶及醉酒驾驶等法定的六种情况,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对方要求赔偿80万元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6 董春林律师 2009-08-29 12:15
一、如果是因交通肇事造成死亡,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方所提出的80W,数额较大,你可要求其出据依据。
有不清楚之处,可随时电话咨询。
二、对方所提出的80W,数额较大,你可要求其出据依据。
有不清楚之处,可随时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