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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您好,我于2011年5月到清远经济开发区医院工作,并与当时的执行院长签立合同,在职几个月都正常发工资,并且我也按合同要求提前离职,现在董事要求按新的办法核算工资,比我正常在职少了600多元,他们算违规吗?我现在手里没有合同,我每个月工资都有签单的,但是在会计那,我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1-08-05 09:15 fj2011(广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1-08-05 09:38
你的工资按合同履行,对方不同意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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