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间短,女方过错,离婚是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我结婚十五天后离开家到西安后,女方就拒绝同房,并独自离家前往上海,现在回到西安但躲起来让我找不到。鉴于如此情况,而且我为了支付高额彩礼及结婚花费已经花光我所有钱,并且欠了不少外债,我如果提出离婚并要求返回结婚彩礼及购买三金花费,法院会支持吗?
2011-07-31 12:24 ziwind(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7-31 12:31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 康治斌律师 2011-07-31 14:09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不具备上述情况之一的,你将无法要求返还彩礼;
3,至于三金一般属于赠与的范畴,女方可以不予返还;
4,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属于过错方的,离婚时,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不具备上述情况之一的,你将无法要求返还彩礼;
3,至于三金一般属于赠与的范畴,女方可以不予返还;
4,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属于过错方的,离婚时,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