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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校走路时摔伤,导致脾破裂后脾切除,学校有责任吗?保险
我弟弟在校走路时摔伤,导致脾破裂后脾切除,学校有责任吗?保险 我弟弟在校走路时摔伤,导致脾破裂后脾切除,学校有责任吗?保险应该怎么报
2015-12-12 10:57 ask201……(辽宁-沈阳)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5-12-12 11:35
没有责任。
2 张俊杰律师  电话:15998252872  2015-12-12 11:5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3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5-12-12 16:28
如果不满十周岁,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可能性很大;如果满十周岁,需要举证证明校方存在过错,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4 110网律师  2015-12-12 11:02
走路时候怎么摔的?
5 隋新律师  2015-12-12 11:22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6 刘丹律师  2015-12-12 11:26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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