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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人员强制处罚
税务机关人员强制处罚 我公司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对方公司给我方开具了用工劳务发票结束了合同,给对方的发票款项是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了施工农民工。今年6月份我公司所管税务局称此发票不能入帐,理由为:认可发票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因为劳务公司没有上税且负责人找不到了,让我们重新在税局开一张同等金额的发票全额缴纳税款,不重新交税就停售我司的发票并封银行帐户等一切税务事宜,这等于停止了我司的经营活动。我方前去税务局沟通,提出1:既然发票是真实有效的国家机关的票,即使没有公司对公帐户付款,违反的应该是现金管理条例可以处罚,为什么非要把票作废了重新交税?2:说对方公司没上税应该去找对方公司,为什么要处罚我司?3:税务人员说如果不重开发票就移交上级机关进行稽查,我司同意移交并做了笔录同意移交,但是税务人员称不行,只能重开发票,否则就停售发票,我想咨询现在我们该怎么办?他们税收科有什么依据直接停售发票查封帐户,这些不该是稽查科做的事吗?如果真被停了发票我们该采取什么拒绝?谢谢
2015-12-11 15:41 YYF678……(新疆-乌鲁木齐)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2015-12-11 16:00
你好,可以投诉的
2 王来江律师  2015-12-11 18:56
不服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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