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诉讼时效及实现方式 1、请问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但物权法二百零二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应该如何理解?如果抵押事实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物权法是否有溯及力?(1999年办理的抵押登记)
2、如果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那么抵押权人公证送达催收通知书算不算行使了抵押权?能不能造成诉讼时效中断?
谢谢
2、如果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那么抵押权人公证送达催收通知书算不算行使了抵押权?能不能造成诉讼时效中断?
谢谢
2009-08-20 16:35 182476……(河南)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8-20 16:40
1、没有溯及力。
2、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
2、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
2 110网律师 2009-08-20 22:05
1\不具有溯及力2\时效中断
3 110网律师 2009-08-21 07:41
1、法律没有溯极力,新物权法对老抵押行为无溯及力,但新法优于旧法,新法实行后的催债行为适用新法。
2、公正送达目的明确,属于同一债权的催收通知的,且之前不超时效的,本次公正送达构成时效中断。
2、公正送达目的明确,属于同一债权的催收通知的,且之前不超时效的,本次公正送达构成时效中断。
4 110网律师 2009-08-21 17:15
1、没有溯及力。
2、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
2、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
5 刘泽华律师 2009-08-21 17:46
无权发布具有溯及力;公证送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