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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的生效判决,2006年高级法院为何再审?
1999年的生效判决,2006年高级法院为何再审? 99年经过二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于被告不服申诉,南阳中院以通知书的形式予以驳回,2001年被告再次申诉于省高院,省高院函告中院对此案再审,经南阳中院再审又一次维持原判,按理说案件应该画上句号,进入执行程序。奇怪的是,到了2006年,高院做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76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此案件,由高院直接审理,对于审理我没有异议,有异议的是到现在高法也不审理,我多次去高院问案件如何处理,高院的法官说案卷丢失无法审理此案,我也去过高院的信访办,一直没有下文,希望高法对此事予以调查,维护法律尊严!
2011-08-03 23:29 jijinx……(河南)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李同红律师  2011-07-26 23:17
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2 110网律师  2011-07-27 06:26
建议委托律师来处理,来电咨询。
3 孙新律师  2011-07-27 06:38
高院的再审是否正确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请电话联系。
4 110网律师  2011-07-27 10:25
高院的再审是否正确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请电话联系。
5 110网律师  2011-07-27 18:01
建议委托律师来处理
6 110网律师  2011-08-03 23:48
1、“高院做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76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此案件,由高院直接审理”由此可知,至今高院是调而不审,不依法遵守审理期限,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建议:要求高院给予书面答复,否则,依法向人大和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处理违法办案人员。
7 110网律师  2011-08-04 08:05
省高院的再审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你可以要求省高院给予书面答复,如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可以到省信访或省政法委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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