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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有权得到开发商的赔偿
我们是否有权得到开发商的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中注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由出卖人继续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出卖人自上述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依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按日承担违约金。
2013年9月30日交付使用,通知本月10日开始办理产权
2015-12-03 20:05 mamaai……(辽宁-大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年12月04日 07时44分
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如果不赔可以起诉处理。
2 张俊杰律师  2015-12-03 20:27
可以到法院起诉
3 隋新律师  2015-12-04 08:00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 110网律师  2015-12-04 10:00
你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可以起诉处理,如有需要电话联系
5 刘丹律师  2015-12-04 10:43
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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