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户口、若干年的居住事实及房屋的部分产权,要向产权共有人支付费用吗 一套房子有2间,我的产权只有其中1间。 因历史原因,2间我都使用着。 现在产权共有人突然要求我支付她那部分房屋的使用费,而且还向前追溯若干年。 我和她之间没有书面或口头约定。
请问我不向她支付,理由充足吗?
请问我不向她支付,理由充足吗?
2011-07-24 00:13 shdata……(上海-杨浦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向锋律师 电话:15921939500 2011年07月24日 16时29分
若是共有产权,不用支付。若需更详细回答,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2 110网律师 2011-07-24 08:45
您理由充足,而且您一直帮着对方打理、管理着另一件屋子,您还可以向对方要求无因管理的合理费用,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不用担心。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3 陈晓云律师 2011-07-24 10:58
1、需要支付费用。
2、但如你对房屋进行管理的,可要求对方向你支付管理费。
3、你应反诉或另行起诉,以便抵销对方的请求。
2、但如你对房屋进行管理的,可要求对方向你支付管理费。
3、你应反诉或另行起诉,以便抵销对方的请求。
4 李军律师 2011-07-24 16:43
不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