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违反保密协议的有关问题 请问销售员工离职后泄露公司客户资料、销售渠道、科研成果等公司机密信息,在申诉时可以要求退回其在职期间的员工培训费、及差旅费等直接培养成本费用吗?(或者可以在签订保密合同时规定)员工在离职以后,是否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在职期间付有保密费) 非常感谢!
2011-07-21 13:34 甜小雨(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1-07-21 13:40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为前提,没有给予补偿,员工可以不受原约定的限制,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很简单,单位违约在先。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为前提,没有给予补偿,员工可以不受原约定的限制,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很简单,单位违约在先。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7-21 15:52
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