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五个孩子,两个一儿一女是第一个妻子的。还有三个女儿是第二个妻子的 老人有五个孩子,两个一儿一女是第一个妻子的。还有三个女儿是第二个妻子的,后来第二妻子死后又取了第三个妻子,老人和第一妻子的孩子一直有来往,这俩孩子都有残疾,就顶了下乡的名额在乡下,还一直把布票粮食肉给老人和第二个妻子一家,一直到老人去世都有粮食肉的送,可世前老人去世前想好回老家看看儿子,他的三个女儿不远千里拉老人回来,竟然带他去隔壁村转了圈就回去了,说没找到家,她们也常来一直就进家了,。老人写的遗嘱上没有他的第一个妻子一家,就是他的第二妻子的孩子是老大老二老三,他的第二妻子为前妻正确吗?合法吗?老农民不懂法,想问问这里面有问题吗?
2015-11-27 22:28 ask201……(河北-保定)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15-11-28 06:53
你好,具体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 刘同发律师 电话:13663310543 2015-11-28 07:22
你好 不合法的 起诉解决吧
3 宋超律师 2015-11-29 21:20
你好,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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