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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土地买卖商签订一份土地认购合同。实地面积73、8平方。对方交付使用只有62、16平方
本人与土地买卖商签订一份土地认购合同。实地面积73、8平方。对方交付使用只有62、16平方 本人与土地买卖商签订一份土地认购合同。实地面积73、8平方。对方交付使用只有62、16平方,还要以投影面积计算。为此已在2012年告诉法院,上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致裁定对方无法律依据不予知时。但在2014年对方将案子改名继续在县级法院重新诉状。不知何故果完相反,我也上诉到中院,结果一样。我真的是求诉无门,难道有钱真的是只手遮天,能颠倒黑白。
2015-11-25 21:50 ask201……(广东)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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