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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 求助!!!
产品购销合同 求助!!! 我公司10年8月与某化肥厂签订购销合同,货款已全部一次性付清,结果一直到11年4月份才分批次把货发完(因素有很多包括生产上的、铁路繁忙等)。期间多次要求上调化肥价格,我公司本着合作的态度也理解原材料大幅上涨带来的生产成本的增加,所以同意该化肥厂的要求并都重新拟定了购销合同(最近一次是在去年)。
购销合同上对于发货方在发货时间上的义务并未提及,只有一条“签订合同后20天内未予以发货的,双方再行协商合同价格。”按照该化肥厂的该条合同条款,是否意味着我们已经把货款支付给了他们,他们可以无限期的延迟发货??!!
这类合同是否有失公平原则,是否合法,是否能要求予以撤销?
另外,部分涨价后的溢价部分款项我公司并未付给他们,他们有没有权利要求冻结我公司的账户?
2011-07-16 21:36 lwlsdl(江西-南昌市)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7月16日 21时54分
1.该条确实有问题。
2.单凭这一条不能妄下判断,合同对你方的权利应该还是进行了规定的。正当行使你方的权利,避免损失。
3.如果你方欠对方货款的啊,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你公司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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