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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强制执行如何执行
关于异地强制执行如何执行 父母是知青在异地,姥姥在天津。2009年大舅自杀,然后姥姥没人照顾,然后父母放弃外地所有事情,回到天津照顾姥姥。姥姥亲自给了母亲十万块钱,事过几年,姥姥被大姨挑唆,状告母亲偷窃十万块钱。由于没有证据,法院判决母亲输,归还姥姥十万元。但现在家里并无钱归还。法院也没有开执行庭进行调节。直接就给下了强制执行书。父母为官司的事伤心难过也回了外地。强制执行书放在我在天津的家门口。想问问,后续会如何执行。我父母该如何做。谢谢。
2015-11-23 14:03 tjapcc(天津)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宋超律师  电话:18811476983  2015年11月23日 14时09分
一、异地执行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跨辖区案件执行的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异地直接执行,
二是委托执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同时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做以下严格规定:
①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②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③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④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⑤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对上述前四项规定可正确理解,直接操作,只要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中有上述四项中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异地直接执行,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对异地执行的规定。针对第⑤项中的特殊情况不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无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可以不委托执行的特殊情况,可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①申请人行动不便或经济能力有限或不能委托全权执行代理人,申请异地执行更为便利的;
②法人与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申请执行,被执行法人可能得到地方保护使案件不能执行的;
③被执行人是受委托法院当地党政机关,受委托法院无法执行的;
④被执行人与受委托法院有利害关系,受委托法院需回避的;
⑤受委托法院有充分理由明确回复不宜本院执行,无法接受委托的等,都在“特殊情况”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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