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房产算我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吗?可以分割吗? 在我与丈夫婚礼当日,我父亲在结婚典礼上承诺把他购买的一处楼房赠送给我们,我与我丈夫接受并入住此房,但一直没有过户。现因我与丈夫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被告主张此房屋已经赠与给我们并要求分割此处房产,现在房屋还有贷款,也一直是我父母在偿还,我父亲说房子只是给我们当做婚房居住的,此处房产算我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吗?可以分割吗?
2015-11-23 13:05 网友(辽宁)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年11月23日 13时10分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一般的理解,只要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但关于不动产的赠与有其特殊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了不动产赠与合同的可撤销制度,《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故,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无需任何理由,只需在权利转移前行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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