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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共同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葛某某与孟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07年7月,双方为结婚共同出资(其中孟某某出资20万)购买了位于房屋,该房屋登记于葛某某名下。随后,葛某某与孟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7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诉讼中,孟某某能否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2015-11-23 12:42 网友(海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年11月23日 12时4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争议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发生在婚前,因此,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不动产权属认定以登记为准,故登记人葛某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孟某某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此外,关于孟某某的20万购房款,葛某某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以补偿孟某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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