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生育对于未婚先育的处罚条例是怎样的 我是湖南人初婚未生育过,老公是放广东省佛山人,再婚,生育过一女,离婚后女儿给女方,我们于1.30号生育一儿子,于3.2号登记结婚,是属于未婚先育,这样的情况,广东省计生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罚呢?
2011-07-14 14:01 刘彩凤(广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7月14日 21时06分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男女各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男女各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