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公务员的权益 我是2010年9月份参加公务员考试被招录的。2011年4月7号接到通知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在培训之后直接上岗。但是等待到7月6日才接到报到函,报到函上注明的时间是6月24日报到。以为着我们从6月24日开始领工资。请问公务员可以随意克扣两个多月的工资吗?可以在未说明的情况下让我们白干活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1-07-11 19:20 xiaoxi……(海南-海口)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7-11 21:05
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讨要工资
2 110网律师 2011-07-12 10:16
你好,你可以向单位申请复核,复核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或向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诉。法律依据是: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