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与同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腿部骨折,是哪方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与一同学玩耍,这个同学将其推倒在地,导致大腿骨干骨折,校长说与学校无关,这同学家长说不是他们一方责任,都是互相推脱责任,然而学生病情不容延缓,找司法解决,可又迟迟不给解决,所以想求法律帮助,还我们一个公道
2011-07-11 19:00 望公正(陕西-汉中)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胡爱军律师 2011-07-11 19:02
起诉要求推到人的同学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如有过错,也承担责任
2 康治斌律师 2011-07-11 19:08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应由致害学生的家长以及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应由致害学生的家长以及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7-11 19:33
立即起诉对方及学校,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