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资金被挪用 2014年9月1日我与别人签订合伙协议,在东胜区经营房屋租赁业务。合同约定经营期限2年,后因市场不好双方口头约定2015年9月1日提前终止经营,实际经营业务在2015年8月初已全部停止。合同约定经营资金全部存放于甲方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我是乙方),同时约定资金不得用于与本经营无关的事项。同时约定甲方为经营负责人。我由于工作原因于2015年1月底离开本地去北京,经营期间因对合伙人过于相信很少过问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2015年9月中旬与合伙人见面结算资金,他却告诉我把全部资金自己挪用了(我当时投入本金4万元),至2015年11月15日只要回来2000元。请问这种情况我是要报警还是去法院起诉,起诉会怎么判决?谢谢
2015-11-17 10:35 185118……(内蒙古-鄂尔多斯)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