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 国土部门在2000年收取了我集体土地出让金,并开具了专用发票。我所有审批手续合法齐全,也注明是集体土地。在2000年房屋也建好了。房产证也发给我了。可是国土部门至今没办理国有土地证。现在我也看了相关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只有国有土地才能买卖。才可以办理国有土地证。集体土地没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不能买卖。为啥他们还要收取我出让金。我一直找他们到现在。最近他们提出退给我出让金。也承认他们当时是错误的,不该收出让金。那么这么多年,为什么现在才提出退?该怎么退?我可以提出哪些赔偿或补偿?谢谢
2011-07-11 10:19 747859……(四川-成都)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