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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
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 (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自首 有立功表现 会以什么方式来办呢
2011-07-06 05:04 slp7006(广西-百色)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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