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员工那些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名员工,与公司产生劳动关系总共为3年,时间为2008年3月18日2011年3月17日,在此期间2008年3月18日至2009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3月17日至2011年3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与单位续签了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两年了一直都没有盖公章,也没有将劳动合同返回给员工)。在三年期间,此员工2008年3月18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从事行政工作,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3月17日期间由于公司老板的安排,从事销售工作。单位规定工作时间一周实行六天工作制,每日上班时间为8:30----17:30,超过17:30为加班时间。在三年劳动关系终止前,用人单位要求续签合同,但员工由于在从事销售期间应按公司的销售制度享受业绩提成,但该员工根据销售制度,填写了业务员提成单,并根据每个项目的回款、提成比例、合同金额等,并根据公司程序经财务、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由于单位老板不兑现承诺,员工在从事销售期间一分钱都没得到为由,在2011年3月1日提成离职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该员工离开用人单位2个月后,该用人单位都没有将业绩提成、工资和押金发放给该员工。该员工多次催要未果,所以该员工于2011年5月23日向仲裁办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
1、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年的加班工资,包含周六和平时加班,总计170天;(该员工证据为09年1月至今10年11月考勤卡复印件;以及单位执行周六工作制的通知复印件;同事的考勤卡)
2、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第3月份工资;(该员工证据为离职交接单工资核算表)
3、 要求用人单位补齐2008年3月至2008年9月社会保险;(该员工证据为社会保险接续卡)
4、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业绩提成款;(该员工证据为填写的业务员提成单,并根据每个项目的回款、提成比例、合同金额等,并根据公司程序经财务、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以及签订的业务合同复印件)
5、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该员工证据为劳动合同)
请问该员工那些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1、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年的加班工资,包含周六和平时加班,总计170天;(该员工证据为09年1月至今10年11月考勤卡复印件;以及单位执行周六工作制的通知复印件;同事的考勤卡)
2、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1年第3月份工资;(该员工证据为离职交接单工资核算表)
3、 要求用人单位补齐2008年3月至2008年9月社会保险;(该员工证据为社会保险接续卡)
4、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业绩提成款;(该员工证据为填写的业务员提成单,并根据每个项目的回款、提成比例、合同金额等,并根据公司程序经财务、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以及签订的业务合同复印件)
5、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该员工证据为劳动合同)
请问该员工那些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011-07-05 13:21 llj-32……(重庆)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7-05 15:13
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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