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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教区认定
施教区认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条 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我户籍在当地,户籍地的住所是和父母共有产权房,按照苏州市的施教区划分要求是根据合法固定住所,除除父母共有产权房外,都不认定为合法固定住所。
    问题:1、是否能按照《办法》要求在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办理入学手续?2、该共有产权不认定为合法固定住所吗?
    多谢高手指导!
2011-07-04 17:22 sunzud……(江苏-苏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7-04 18:02
你这种情况可以向教育部门反映的,
2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07-07 17:51
应该认定为合法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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