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纠纷,物业合同纠纷。 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第十六条,我认为不合理,但找不到相关法律推翻,请教专家。具体情况:第二条规定:本合同期限为3年(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选 聘后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终止。原告方主张:由于没有建立业主大会,合同持续生效,至现在2015年,物业管理费交至2015年。我感觉假如没有建立业主大会,则合同永远生效。请高手指教。
2015-11-06 13:57 180737……(湖南-益阳)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