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问题 我在一个建材厂签了七个月的合同上班,可是不到一个月,25天就工伤,被鉴定五级残疾。我的工资是计件工资,在上班的这25天我拿到的工资是1800元。但现在厂子说我的这一个月的1800元工资不能算是原待遇。他们只能给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算!我们这儿的最低工资是680元。他们这样做是对的吗?? 我的原待遇应该怎么算啊??还是算当地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还有一个问题,我还能享受那些赔偿和待遇??
2011-07-02 18:12 BHW8408(新疆-伊犁)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庞志敏律师 2011-07-02 18:17
建议电话联系或和当地律师面谈
2 郭希玲律师 2011-07-02 18:28
你好,如果不解除合同,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工资(当然是原基本工资)、护理人员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另还有16个月的工资作为伤残补偿金,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7-02 19:27
可以向你们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4 陈晓云律师 2011-07-02 20:25
1、不对,应按正常上班工资发。
2、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等。
2、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等。
5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7-03 00:25
建议你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工伤案件是很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