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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同方面的问题
一个合同方面的问题 就说现在我们作为甲方,乙方是一家美国的公司,叫美国松林集团,我们要求付款付到对方的中国大陆的指定账户上,并以人民币汇款。对方也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供了大陆的银行、户名及账号,户名是北京松林咨询有限公司。可是合同签约方依然是美国的这家公司也就是美国松林集团,这样签合同能行吗?由于合同签约方是境外的外资公司,是不是到时候需要对方出具授权或证明文件证明他们这家美国的公司跟北京松林咨询公司的关系并明确说明把款汇到其指定的账户上就行了,还是说要作成一个三方的合同呢?合同中明确三方的关系?这样的话在税务上有什么不妥当的?到时候税务会不会查?
葫芦娃  18:57:45
这样的合同是不是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按照正常的来说,收款人,乙方名称,以及开具发票的人都得事一致的。
葫芦娃  19:01:10
而且这个合同只是一个咨询服务合同,不是什么货物贸易合同
2011-07-01 19:15 rrhh52……(北京)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7-01 20:19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指定的收款账户
2 李同红律师  2011-07-01 21:09
你好,要看合同内容不能随便下结论,你可以带齐资料来所面谈
3 赵亮律师  2011-07-02 13:22
合同不一致可能导致风险 建议找律师审核
4 孙新律师  2011-07-03 07:36
当心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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