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行为是否侵权 在涉案的土地上至目前是两部分资产,一是原告于1998年改制时取得的原国营如皋蓝天食品的房屋15间,水泥地平1000多平米。二是第三人于2003年购买的原胜利农机站的房屋12间(农机站和食品厂原是一家,98年改制时分为两家,土地使用证是农机站的)2003年农机站将属于他的12间房屋卖给第三人,同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第三人,第三人于2004年申请变更登记,取得了皋集用(2004)60号土地使用证。也就是说国土局在颁发皋集用(2004)60号土地使用证时忽略了原告在这块土地上的资产和应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利。
请问此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一审还败诉了.
请问此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一审还败诉了.
2011-06-30 11:07 黄永荣(江苏-南通)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6-30 14:35
这个办案思路错了。因为原告拥有的地块,虽然实际上是原告拥有,但从法律上是属于农机站的。我国对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公示主义,食品厂在1998年改制时没有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告从食品厂购买更无从登记,国土局经过合法程序后将原属于农机站的土地变更给第三人并无不妥。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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