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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就职于中山市一家私人企业,职务为司机,于2015年6月1日下午4点
本人就职于中山市一家私人企业,职务为司机,于2015年6月1日下午4点 本人就职于中山市一家私人企业,职务为司机,于2015年6月1日下午4点,公司总经理通知,调河南分公司就职,6月2日一早出发。而后2015年9月通知,在中山任职期间,有一闯红灯违章(审车时候发现),由于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本人交接工作,导致现在无法回去处理。现单方面(未与本人协商)扣除工资1500元,请问这个情况,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补偿。
2015-11-01 16:05 ask201……(广东-中山)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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