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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相关)各位好心的律师朋友们,恳请帮忙解答一下我的困惑
(劳务相关)各位好心的律师朋友们,恳请帮忙解答一下我的困惑 各位好心的律师朋友们,恳请帮忙解答一下我的困惑:
我06年11月进公司,公司是外企驻深圳代表处,无用工权利,所以目前我们是通过外企服务部签的合同,算是劳务派遣员工。以前合同一年一签,当前的固定合同是2009年1月1日 ~ 2010年12月31日,之后未续签,但合同中有写明:“本合同如为固定期限的,到期即终止,但本合同到期前双方均为提出终止,且在到期后继续履行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两年,并以此类推”。这个自动延续两年的说法合理合法吗?

8月1日开始公司独资化,有用工权,所以我们需要和公司重新签定合同。这时我想以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为由,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补偿金?

另外,公司工资标准未按法规进行,这些年我们的加班费都是基本工资除以30天进行计算的,这部分的差额能否追回?
2011-06-29 13:19 teigen……(广东-深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6月29日 14时47分
1、如您主动要求解除合同,无经济补偿;
2、工资差额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途径追讨。
2 110网律师  2011-06-29 14:34
既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建议请求劳动局调查处理。
3 张勇律师  2011-06-29 16:23
事情较复杂,具体可以打电话或带齐相关资料与律师咨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4 110网律师  2011-06-29 17:41
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可以主张两年的加班费。
5 110网律师  2011-06-29 18:07
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协商不了,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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