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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划拔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
关于国有划拔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 1986年获取的国有划拔性质土地使用权,现因城市改造需拆迁,我对民房的补偿没有异意,但核算出补偿总金额后,多了扣除金额项“土地出让金”,请问政府扣除金额是依据什么条例(法律)?
2015-10-29 19:24 jxdylm……(江西-赣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5-10-30 16:20
您好!
不应当扣除。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详情可来电来访。
2 李庆标律师  2015-10-29 20:08
是不能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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