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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经济适用房事宜
离婚案件中的经济适用房事宜 2009年按揭买了一套房子,20年还清。当时只办理了购房合同,没有办理房产证。2011年初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上规定房产属于女方。但当时办理的购房合同都是以男方的名字办理的。现在想请教:
1.每月还款的存折是以男方身份证办理的,离婚后是否可以更换成女方的存折。
2.女方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能否以女方名字办理。还是必须先以男方名字办理房产证,然后再办理过户给女方。
3.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除办理房产证所需的普通费用外,还需要额外加纳费用么。
2011-06-28 11:40 yigere……(陕西-西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高飞律师  电话:18629037091  2011-07-06 14:29
不能直接办到女方名下的。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6-28 11:45
既然离婚,当时就要写清楚的。不能直接办到女方名下的。
3 康治斌律师  2011-06-28 12:00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能否更换,需要与银行协商确定;
    2,必须先以男方名字办理房产证,然后再办理过户给女方;
    3,目前政策来看,不需要交额外费用。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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